引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規(guī)定了國家對稅收的征收、管理和監(jiān)督。該法律旨在確保稅收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國家的經濟發(fā)展和社會進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法是為了規(guī)范稅收征收行為,保障國家利益,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fā)展而制定。 第二條:稅收征收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依法征稅,嚴格執(zhí)法。 第三條:國務院負責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地區(qū)稅收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條: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加強稅收征管,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第五條:納稅人應當依法納稅,如實申報納稅情況,接受稅務機關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六條: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稅收征管制度,完善稅收征管設施,提高稅收征管水平。
第二章:稅務登記與賬簿憑證管理
第七條: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第八條:納稅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設置賬簿,準確記錄生產經營活動情況,保存有關資料。 第九條: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并接受稅務機關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十條: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納稅人賬簿憑證的管理,防止賬外經營和逃稅行為。
第三章:稅款征收與繳納
第十一條: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法定稅率和計稅依據計算應納稅款。 第十二條:納稅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逾期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加收滯納金。 第十三條:稅務機關應當采用現代化手段,提高稅款征收效率,方便納稅人繳稅。 第十四條: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欠稅的清繳工作,防止欠稅現象的發(fā)生。
第四章:稅務檢查與處罰
第十五條: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發(fā)現違法行為有權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稅務機關應當依法進行稅務檢查,不得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 第十七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其稅務登記證:
- 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賬簿的;
- 未按照規(guī)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的;
- 未按照規(guī)定繳納稅款的;
- 未按照規(guī)定提供其他相關資料的。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納稅人違反本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結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是一部全面規(guī)范稅收征收行為的法律,它為我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通過這部法律的實施,我們可以更好地保障國家利益,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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