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識產權訴訟時效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中指出,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權利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繼續(xù),在該項專利權有效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侵權的訴訟時效適用問題也作了類似的規(guī)定。
2.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規(guī)定(1)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被控侵犯發(fā)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制造、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fā)生地。
原告僅對侵權產品制造者提起訴訟,未起訴銷售者,侵權產品制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以制造者與銷售者為共同被告起訴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銷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制造者制造、銷售行為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2)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商標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復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版權、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復制品所在地。
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商標權侵權糾紛案件,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3)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
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fā)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4)涉及計算機網絡城名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fā)現該域名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5)其他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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