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A條款是《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中的一個條款,全稱為“賣方對已交付或擬交付的貨物具有所有權”。根據(jù)該條款,賣方必須確保其對貨物擁有合法的權利,以便在履行合同時能夠順利地將貨物交付給買方。如果賣方不能提供這樣的保證,那么買方有權拒絕接受貨物并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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