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申請中的CIP(Continuation-In-Part)可以作為優(yōu)先權(quán)。
美國專利法允許在申請過程中添加新的技術(shù)特征,即CIP,這通常意味著申請人對發(fā)明進行了改進。CIP與DA(Design Application)、CA(Construction Application)的提出時機基本相同,只要在原申請尚未結(jié)案之前提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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