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中國海運市場的開放,國內(nèi)國際運輸業(yè)務和貨運代理業(yè)務競爭激烈,中國外國貨運代理公司(以下簡稱外國貨運代理或貨運代理)開始簽發(fā)自己的貨運代理提單(House B/L),與托運人形成運輸合同關系。
同時,外國貨運代理必須找到實際承運人來運輸出口貨物,即外國貨運代理作為托運人,由船東向船東發(fā)出提單,或指示船東按要求(通常為進口商)發(fā)出提單。
貨物到達卸貨港時,外國貨運代理單持有人憑貨運代理單向貨運代理人或其在卸貨港的代理人兌換船東提單后,憑船東提單向船東或其代理人提貨;或者貨運代理人或者其代理人憑船東提單提貨后,貨運代理單持有人憑貨運代理單向貨運代理人或者其代理人提貨。
可以看出,貨運代理實際上具有雙重身份:對于船東(實際承運人),貨運代理相當于托運人,安排貨物托運,與實際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取得船東簽發(fā)的船東提單。
同時,對于貨主來說,這種貨運代理相當于承運人,并向貨主簽發(fā)自己的貨運代理提單。
只有將船東提單與貨運代理提單連接起來,才能順利完成整個貨物的運輸。
盡管UCP 600承認貨運代理提單,即貨運代理作為承運人可以簽發(fā)自己的提單。
然而,在實踐中,并不是所有國家或地區(qū)都承認并接受貨運代理提單。
例如,南美洲的一些國家目前不接受貨運代理提單。
如果卸貨港只接受船東提單,而不接受貨運代理提單,即使收貨人持有原始貨運代理提單,也可能無法在卸貨港更換訂單。
在這種情況下,收貨人可能會要求采用電放的方式放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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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海運市場開放后,外國貨運代理公司簽發(fā)自己的提單與托運人形成運輸合同關系,貨物到達卸貨港時,需通過貨運代理或其代理人兌換船東提單,才能完成整個貨物的運輸,并非所有國家或地區(qū)都承認并接受貨運代理提單,如南美洲一些國家不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