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國際海運提單風險?。▏H海運干貨知識分享)
(一)杜絕或從嚴掌握預借和倒簽提單。
倒簽或預借提單辦理結匯,有損外貿(mào)企業(yè)形象及外運公司信譽,并可能造成經(jīng)濟損失。
目前我國港口擁擠,船期不準是客觀情況,出口公司在簽約、訂艙、交貨時需充分考慮到這些因素。
同時應加強對合同履行各個環(huán)節(jié)的管理工作,加強與有關部門的配合,必要時應事先設法取得客戶的配合。
如不得以“預借提單”時,則要注意防止發(fā)生實際裝貨船舶與“預借提單”的船名不相符合的情況,如因無艙位或貨物遲延而改裝了另一條船。
一旦發(fā)生這種情況,則應采取緊急措施,果斷追回全套單據(jù),重新繕制,決不可有僥幸心態(tài)。
因為,從法律責任看,出口方預借提單結匯已構成偽造裝運日期,一旦另一方查明事實真相,違約方須承擔一定法律責任。
如出口方提供了裝于甲船“已裝船”的“清潔提單”,而貨物卻裝上乙船,無需細查,即可證明出口商預借了提單,僅憑這一點,進口商就可據(jù)此拒付貨款并提出索賠。
而“倒簽提單”屬托運人和承運人合謀欺騙收貨人的行為,因此受害方不僅可以追究賣方的責任,而且可以追究承運人的責任。
這種行為的法律后果無論對賣方還是對承運人都是嚴重的。
為預防發(fā)生倒簽提單,出口商應對有關裝期規(guī)定有一個準確的認識。
例如:國外信用證時常有以下一些關于裝運期的用語:(1)Latest:31,May,即最遲不晚于5月31日,包括5月31日;(2)Not Later Than May 31,不遲于5月31日,包括5月31日;(3)during first half of May,表示從5月1日至5月15日,包括起止日;(4)within May,即during May,從5月1日至5月31日,包括起止日;(5)at the end of May,從5月21日至5月31日,包括起止日;(6)On or Before May 31,表示5月31日之前,包括5月31日;(7)On or About May 31,表示5月31日前后5天內(nèi),即從5月26日至6月5日止。
出口商應嚴格按信用證規(guī)定裝運,從正當手段獲得裝船清潔提單,以維護良好的信譽。
(二)印刷和使用難以偽造的提單。
國際海事局提議,印制和使用難以偽造的提單,控制其流通。
(三)選擇資信好的交易伙伴。
在國際貿(mào)易交往中,對客戶的資信情況全面了解是保障業(yè)務順利進行的先決條件。
若由于對交易伙伴的資信情況沒有進行很好的調查和了解,僅憑熟人介紹或貪小便宜與之成交,則往往容易出事,后悔莫及。
所謂資信情況好,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資產(chǎn)情況好,有相當可觀的資產(chǎn),且經(jīng)營狀況好,有履約能力;二是能在誠實信譽的原則上履約,不會隨意撕毀契約。
(四)嚴格海運提單的簽署。
信用證業(yè)務是純粹的單據(jù)交易,銀行承擔其付款責任的唯一條件是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jù),只要單據(jù)表面滿足“單單相符,單證一致”的條件,銀行就承擔付款責任。
而不管單據(jù)的真假與否,如果單據(jù)出現(xiàn)不符點,對出口方來說,就喪失了安全及時收匯的銀行保證。
對進口方來說也會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失。
(五)選擇可靠的船公司(承運人)運載貨物。
根據(jù)目前航運界狀況要完全禁止保函的使用是不易的,因此 選擇可靠的承運人則至關重要;裝船時承托雙方都要謹慎,力爭做到出現(xiàn)問題早發(fā)現(xiàn),及時解決,避免出保函;承托雙方對保函的出據(jù)和接受也要慎重,以便在保函項下發(fā)生損失時易于協(xié)商解決;由于保函具有承托雙方合伙對第三者收貨人欺詐的性質,因此,應十分注意選擇可靠的承運人運載貨物。
(六)積極運用法律手段,及時要求海事司法保護。
尋求海事法院的保護時應注意:第一,發(fā)現(xiàn)外方有詐騙跡象時,及時向海事法院提起訴訟。
因為有時一旦國外不法商人的詐騙行為得逞,我方就無處尋覓行騙人,即便能夠找到,他也不會輕易應訴,不會輕易執(zhí)行判決。
以偽造單據(jù)詐騙為例,如果行騙人偽造的全套單據(jù)(包括提單)完全符合信用證的要求,根據(jù)《UCP500》慣例,議付行即應履行付款義務。
若趕在銀行付款之前亦即詐騙方得到貨款之前,及時向海事法院提起訴訟則可避免損失該貨款;若在付款之后才向法院起訴,行騙商可能已逃之夭夭,法院作出判決也無法執(zhí)行。
第二,提出訴訟保全措施,這是使不法外商詐騙目的不能得逞的重要措施。
申請訴訟保全后,海事法院及時對詐騙者所有或詐騙標的物實施扣押或凍結,確保日后對詐騙案件司法判決的實際進行。
但是,如果提出的訴訟保全是凍結信用證項下的貨款,則該請求必須在銀行承兌之前提出,因為在遠期信用證付款情況下,如果銀行已承兌了匯票,則銀行在信用證項下的責任就變成了匯票項下的無條件的付款義務,法院也就無權對該貨款實施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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