傾銷。
指一國(地區(qū))的生產商或出口商在正常貿易過程中,以低于其國內市場價格或低于成本價格,將商品拋售到另一國(地區(qū))市場的行為。
構成要素:。
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或公平價值的價格銷售。
這種低價銷售的行為給進口國產業(yè)造成損害,包括實質性損害、實質性威脅和實質性阻礙。
損害是由低價銷售造成的,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目的及危害:。
目的是擊敗競爭對手,奪取市場。
對進口國的危害包括損害進口國同類產業(yè),導致相關企業(yè)利潤下降、工人失業(yè)甚至倒閉;擾亂進口方的市場經濟秩序;損害消費者權益,如傾銷企業(yè)可能在國內保持高價,以彌補其在國際市場進行傾銷的損失等 。
對出口國的危害包括使生產同類產品的本國企業(yè)失去海外市場;一旦被進口國提起反傾銷調查,傾銷產品在調查期間往往會失去該市場,使出口企業(yè)遭受經濟損失;本國資源被廉價消耗、流失等。
對第三國的危害是一旦傾銷產品在進口國國內市場取得較大份額,則第三國同類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企業(yè)就不得不退出這一市場,或造成其利潤的下降 。
分類:。
持續(xù)性傾銷:又稱 “長期傾銷”,無限期地持續(xù)地進行傾銷,長期以低于國內市場的價格在國外進行產品銷售。
偶發(fā)性傾銷:為清理余貨進行的非常態(tài)低價拋售,偶然的或臨時的傾銷,沒有有意以掠奪海外市場為動機。
掠奪性傾銷:以低于成本價的價格低價銷售,將國外的生產者逐出本國,再以其國外的壟斷優(yōu)勢提高商品價格。
反傾銷。
指進口國以抵制外國商品在本國市場傾銷所采取的措施,當出口國以低于一類產品的正常價格的價格向別國出口該產品,并給進口國國內生產同類產品的產業(yè)帶來損害時,進口國可采取反傾銷措施。
實施條件:。
確定某一進口產品以傾銷方式進入一國(地區(qū))市場。
確定對進口國(地區(qū))已經建立的產業(yè)造成實質損害或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國內正在建立的相關產業(yè)造成實質阻礙。
確定傾銷和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此外,WTO 規(guī)定當進口產品的傾銷幅度不足 2%,或某國產品的進口量不到全部進口量的 3% 時,不得提起反傾銷要求 。
基本程序:。
申請:由國內產業(yè)代表或企業(yè)主體向貿易當局提出反傾銷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
調查:貿易當局審查申請中提供證據的準確性和充分性,確定是否啟動調查,立案后向已知的出口商和出口成員主管部門提供反傾銷書面申請的全文,利害關系方需配合提供信息。
裁定:調查要在開始后一年內完成,最長不超過 18 個月,當局根據調查結果做出肯定性初裁,之后經過調查提出證據后,做出終裁決定,案件不成立則終止調查,成立則征收明確數額的反傾銷稅。
復審或終止:當局在必要時主動審查或應利害關系方請求審查是否有必要繼續(xù)征收反傾銷稅,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xù)或者再度發(fā)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確定不再需要征收反傾銷稅的,則立即終止征收。
主要措施1 :。
臨時保障措施:在初裁決定確定傾銷成立并損害國內產業(yè)期間,國內政府可實施臨時保障措施,如征收臨時反傾銷稅或要求提供現金保證金、保函等擔保,金額不超過初裁確定的傾銷幅度,且實施時間有規(guī)定限制。
征收反傾銷稅:終裁成立后,對傾銷產品征收反傾銷稅。
最低價格承諾:出口商自愿承諾修改其價格或停止以傾銷價格向有關地區(qū)出口,使當局確信傾銷的有害影響已經消除后,可中止或終止訴訟程序,無需征收臨時措施或反傾銷稅 。
作用及影響:。
作用是保護國內產業(yè)免受國外傾銷行為帶來的打擊,維護國際市場公平競爭,制衡不正當競爭,倒逼國內產業(yè)轉型升級等。
但反傾銷也存在一些問題,如程序復雜,會加劇貿易緊張,造成進口商品價格上升和成本費用增加,一些國家還可能利用反傾銷達到限制進口的目的,造成反傾銷濫用,破壞國際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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