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chuàng)立自己的品牌需要以下條件:。
1、申請注冊的商標必須具備法定的構成要素,即必須是文字、圖形或其組合,否則不能作為商標使用。
2、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應當具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
其中顯著性是指應具有其明顯的特色。
3、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圖形。
4、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與被撤銷或者注銷未滿一年的注冊商標相同或類似。
但如果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與因連續(xù)3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銷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則不受這一條件的限制。
5、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已經(jīng)注冊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類似。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
申請商標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其身份證明文件。
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名義與所提交的證明文件應當一致。
前款關于申請人提交其身份證明文件的規(guī)定適用于向商標局提出的辦理變更、轉讓、續(xù)展、異議、撤銷等其他商標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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