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中的承兌信用證
注明“承兌兌付”(Available by Acceptance) 的信用證稱為承兌信用證(Acceptance Credit)。
承兌信用證必須要求受益人提供以被指定銀行為付款人的遠期匯票,不得要求出具以進口人等商號或非銀行機構為付款人的匯票。
遠期匯票期限可定為:“見票后xx天付款”、“裝運日后xx天付款”等。
因此,承兌信用證屬遠期信用證。
開證行在承兌信用證中通常加列下述保證條款:“我行保證對按信用證條款開立之匯票提示時即予承兌,并于到期時付款。
”(We hereby engage that drafts drawn in conformity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will be duly accepted on presentation and honoured at maturity.)受益人在使用承兌信用證時應注意如下問題:(1)按UCP500規(guī)定,除非信用證規(guī)定只能由開證行辦理,否則,承兌信用證須指定一承兌行辦理承兌匯票事項。
除非被指定銀行同時又是保兌行,否則,它對是否辦理承兌匯票事項有自主決定權。
承兌信用證中被指定的承兌行即是“ available with"后緊接著的被指定銀行,該行通常也是信用證中規(guī)定的最遲交單期及信用證有效期的到期地點。
(2)承兌信用證下受益人將符合信用證要求的遠期匯票及有關單據(jù)向承兌行提交后,便可獲得承兌行已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受益人據(jù)此獲得票據(jù)法要求的承兌行到期付款的承諾。
另外,受益人獲得銀行承兌匯票后可將其出售,以提前取得墊款,這項業(yè)務稱為貼現(xiàn)。
貼現(xiàn)業(yè)務是指貼現(xiàn)行或貼現(xiàn)公司為購得已承兌匯票,按匯票票面金額扣除至匯票到期日的利息及其他有關費用后,將余額提前墊付給受益人,從而成為匯票正當持有人的業(yè)務。
通過貼現(xiàn)匯票,受益人可獲得融資便利。
但應注意,如貼現(xiàn)行或貼現(xiàn)公司到期未能從匯票付款人處取得票款,它享有向受益人索回已墊付款項的權利。
可見,承兌信用證一般用于遠期付款的交易。
但有時,買方為了便于融資或利用銀行承兌匯票以取得比銀行放款利率為低的優(yōu)惠貼現(xiàn)率,在與賣方訂立即期付款的買賣合同后,要求開立銀行承兌信用證,證中規(guī)定“遠期匯票即期付款、所有貼現(xiàn)和承兌費用由買方負擔”。
此種做法對受益人來說,他雖然開出的是遠期匯票,但卻能即期收到全部貨款。
UCP500并沒有提及開證行對承兌信用證和延期付款信用證項下的指定銀行的墊付融資有償付責任,由此在實踐中常引發(fā)糾紛。
鑒此,UCP600 首次明確規(guī)定,開證行指定一銀行承兌匯票或作出延期付款承諾,即為授權該指定銀行預付或購買其已承兌的匯票或已作出的延期付款承諾。
可見,UCP600 保障了指定銀行的上述融資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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