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合同中的信用證支付條款
Bidorbuy競拍出海跨境百科2022-07-1818920
在進出口合同中,如約定憑信用證付款,買賣雙方應將開證日期、信用證的種類、付款時間、信用證金額、信用證的有效期和到期地點等事項作出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
現(xiàn)將我國出口合同中信用證支付條款舉例如下:(一)即期信用證支付條款(1)“買方應通過賣方所接受的銀行于裝運月份前xx天開立并送達賣方即期議付信用證,有效期至裝運日后第15天在中國議付。
”(2)“買方應于xxxx年xx月xx日前(或收到賣方備貨通知后xx天內或簽約后xx天內)通過銀行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由xx銀行保兌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的)全部發(fā)票金額的即期付款信用證。
信用證有效期延至裝運日后15天在中國到期。
”(二)遠期信用證支付條款“買方應于xxxx年xx月xx日前(或收到賣方通知后xx天內或簽約后xx天內)通過xx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 可轉讓的)裝運日后xx天付款的銀行承兌信用證。
信用證有效期延至上述裝運日后15天在中國到期。
”(三)循環(huán)信用證支付條款“買方應通過為賣方所接受的銀行于第一批裝運月份前xx天開立并送達賣方即期議付循環(huán)信用證,該證在20xx年期間,每月自動可供xx ( 金額),并保持有效至20xx年6月15日在北京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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