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務活動中備用信用證的當事人
備用信用證的當事人主要包括申請人、開證人、受益人、保兌人、轉開行和通知人。
1.開證申請人開證申請人,簡稱“申請人”(Applicant),是指申請開立或代理他人申請開立備用信用證的一方當事人。
具體講,包括以自身名義為自己申請開證之人和代他人以自身名義申請開證之人。
2.開證人開證人(Issuer),是指開立備用信用證之人,開證人承擔向受益人兌付表面上符合備用信用證條款的提示的義務。
3.受益人受益人(Beneficiary), 是在備用信用證下有權支款的指名當事人,包括可轉讓備用信用證下的“受讓受益人”。
交單人(Presenter),是指作為或代表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提交單據(jù)的人。
具體講,交單人主要包括兩種人:第一種是為自已向開證人或被指定人提交單據(jù)要求付款的受益人;第二種是代表受益人提交單據(jù)要求付款的人。
4.保兌人保兌人(Confirmer),是指經開證人指定在開證人的承諾上加上其自身保證承付備用信用證的人。
一般講,保兌備用信用證,是指由開證行以外的銀行接受開證行的授權或要求,對其開出的不可撤銷備用信用證加具保兌責任的雙重擔保備用信用證。
保兌人的責任與開證人的責任是分離的,相互獨立的。
5.轉開行轉開行(The Reissuing Bank),是指接受反擔保銀行的要求,向受益人開出備用信用證的銀行。
轉開備用信用證通常是由于外國法律或外國政府的規(guī)定和受益人的要求而進行的,其目的是為了使“海外”擔保變?yōu)椤皣鴥取睋?一旦產生爭議和糾紛,不僅索賠迅速,而且還可以利用本國法律來進行仲裁。
轉開行轉開備用信用證后,如發(fā)生申請人(債務人)不履行基礎合約,受益人憑備用信用證只能向轉開行索償,而不能向反擔保銀行(或指示行)索償。
6.通知人通知人(Advising Party),即向受益人通知備用信用證之人。
通知人通知的行為一般被認為通知人已經檢查了所通知信息的表面真實性,以及該通知正確反映了其收到的內容。
本文內容根據(jù)網絡資料整理,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金鑰匙跨境贊同其觀點和立場。
轉載請注明,如有侵權,聯(lián)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