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法律對違約的不同規(guī)定
為了進一步分析違約的情況和處理違約救濟的問題,各國法律對違約都有不同的規(guī)定,有的法律對如何構成違約作了規(guī)定,有的法律將違約在性質或形式上作了劃分,現(xiàn)概述如下:(一)關于構成違約的條件方面大陸法在處理買賣合同這類民事責任時,是以過失責任作為一項基本原則。
而英美法認為,一切合同都是“擔?!?只要債務人不能達到擔保的結果,就構成違約,應負責賠償損失。
《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未明確規(guī)定違約必須以當事人有無過失為條件。
從《公約》第25條看,只要當事人違反合同的行為的結果,使另一方蒙受損害,就構成違約,當事人就應承擔違約的責任。
(二)關于違約的形式方面1.大陸法的規(guī)定大陸法基本上將違約的形式概括為不履行債務和延遲履行債務兩種情況。
不履行債務,也稱為給付不能,即指債務人由于種種原因,不可能履行其合同義務。
延遲履行債務,也稱為給付延遲,是指債務人履行期已屆滿,而且是可能履行的,但債務人沒有按期履行其合同義務。
違約方是否要承擔違約責任,則要看是否有歸責于他的過失。
如果有過失,違約方才承擔違約的責任。
2.英國法的規(guī)定《英國貨物買賣法》將違約的形式劃分為違反要件和違反擔保兩種。
違反要件(Breach of Condition)是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中重要的、帶有根本性的條款。
按英國法,買賣合同中關于履約的時間、貨物的品質、數(shù)量等條款,都屬于合同的要件。
違反擔保(Breach of Warranty)是指當事人違反合同中次要的、從屬于合同的條款。
3.美國法的規(guī)定美國法現(xiàn)已放棄使用“要件”與“擔?!边@兩個概念來劃分違約的情況,即不是用合同條款的性質來劃分,而是從違約的性質及其帶來的結果來劃分違約的情況。
美國法把違約劃分為輕微的違約和重大的違約兩類。
所謂輕微的違約(Minor Breach of Contract)是指債務人在履約中盡管存在一些缺陷,但債權人已經(jīng)從合同履行中得到該交易的主要利益。
例如,履行的時間略有延遲,交付的貨物數(shù)量和品質與合同略有出入等,都屬于輕微的違約之列。
當一方輕微違約時,受損方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但不能拒絕履行合同的義務或解除合同。
所謂重大的違約(Material Breach of Contract)是指由于債務人沒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有缺陷,致使債權人不能得到該項交易的主要利益。
在重大違約情況下,受損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同時還可以要求賠償全部損失。
4.《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guī)定《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將違約劃分為根本性違約和非根本性違約兩類。
所謂根本性違約(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按《公約》第25條的規(guī)定為,“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至于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jù)合同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性違反合同,除非違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預知,而且同樣一個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fā)生這種結果。
”不構成根本性違約的情況,均視為非根本性違約(Non-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由此可見,《公約》規(guī)定根本性違約的基本標準是“ 實際上剝奪了合同對方根據(jù)合同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
這種規(guī)定,避免了對各種違約情況作出武斷的劃分,實際上是對違約的性質作了基本的定義。
至于怎樣才構成根本性違約,只能視具體情況而定。
從法律結果看,《公約》認為,構成根本性違約,受害方可解除合同,否則只能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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