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貿易之運輸公司索賠時效
1.海運按《海牙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托運人或收貨人在收取貨物時,如果發(fā)現貨物滅失或損壞應在提貨日起3天之內,向運輸公司提出索賠的書面通知。
如果在提貨時,雙方已對貨物進行了聯合檢驗,托運人或收貨人就無須再發(fā)出上述索賠通知,有關索賠依據可事后補送。
如果貨主的索賠未被受理,則訴訟的時效為貨物交付之日起算1年之內。
如逾期不提起訴訟,運輸公司可以免除對貨物滅失或損害所負的一切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于1992年11月1日起生效的《漢堡規(guī)則》對向承運人索賠的時效作了新的修改,依據《漢堡規(guī)則》,托運人或收貨人應在提取貨物后15天內發(fā)出索賠通知。
對于承運人延遲交貨,收貨人必須于收到貨物后60天內以書面通知承運人,否則承運人將不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訴訟時效,《漢堡規(guī)則》規(guī)定為2年。
2.空運按《華沙公約》的規(guī)定,如果貨物遭受損害,收貨人必須在收貨后7天內向承運人提出書面索賠通知。
如果承運人延遲交貨,則收貨人應在貨運后14天內提出索賠。
有關空運合同的訴訟時效為2年,從貨物到達之日或貨物應到達之日或運輸終止之日起算。
3.國際多式聯運按.《聯合國國際多式聯運公約》的有關規(guī)定,如果貨物滅失或損壞,收貨人應在交貨后6天內向多式聯運經營人提出索賠。
如果雙方當事人在交貨時進行了聯合調查或檢驗,就無須再發(fā)索賠通知。
對于延遲交貨,收貨人應于交貨后60天內向多式聯運經營人發(fā)出書面索賠通知。
有關國際貨物多式聯運的訴訟時效為2年,自貨物交付之日起算,如果貨物未交付,則自貨物應當交付的最后一日的次日起算。
值得注意的是,《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將訴訟時效與索賠時效聯系起來,如果貨物交付之日起6個月內沒有提出書面索賠通知,以說明索賠性質和主要事項,則訴訟在此期限屆滿后失去效力。
本文內容根據網絡資料整理,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金鑰匙跨境贊同其觀點和立場。
轉載請注明,如有侵權,聯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