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內容講解
《保護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Rom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formers, Producers ofPhonograms and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s ),簡稱《羅馬公約》。
該公約是國際勞工組織、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伯爾尼聯(lián)盟聯(lián)合發(fā)起并于1961年10月26日在羅馬締結的第一個國際鄰接權公約。
其目的是在不損害原作者利益的前提下,對智力作品的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和廣播組織予以國際范圍的保護。
公約全文共34條。
主要內容有: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和廣播組織有權允許和禁止他人錄制、復制和轉播其表演、唱片(包括錄音制品)和廣播節(jié)目,并且有權向作品使用者收取合理報酬,保護期限至少20年等。
1964年5月18日生效,與《唱片公約》《衛(wèi)星公約》同為保護鄰接權的三個國際公約。
《羅馬公約》確保對表演者的表演、錄音制品制作者的錄音制品和廣播組織的廣播節(jié)目予以保護。
公約的行政管理工作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勞工組織和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共同負責。
公約的行政管理工作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勞工組織和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共同負責。
依本公約設立的政府間委員會的秘書處,由這三個組織和12個締約方的代表組成。
本公約對《伯爾尼公約》或《世界版權公約》的成員國開放。
批準書或加入書必須交聯(lián)合國秘書長保存。
各國可以對某些規(guī)定的適用作出保留。
截至2016年2月,該公約有92個締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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