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于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爾摩簽署,1970年生效,目前有192個締約成員國(1980年6月3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1974年12月,該組織成為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總部設在日內瓦。
按照公約第五條成員資格的規(guī)定,任何保護知識產權的同盟成員國,以及雖未參加任何同盟,但只要是聯合國的成員國,或受到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會議邀請的國家,均可成為該組織的成員國。
公約對知識產權所下的定義是:關于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權利;關于表演家的演出、錄音和廣播的權利;關于人們在一切領域的發(fā)明的權利;關于科學發(fā)現的權利;關于工業(yè)設計的權利;關于商標、服務商標、廠商名稱和標記的權利;關于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以及在工業(yè)、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里的一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
公約的實質性條款規(guī)定了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各項問題,包括該組織的宗旨、職權、組織機構、總部及財務問題。
該公約的宗旨是通過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加強各國間的合作,并且與其他國際組織進行協(xié)作,以促進在世界范圍內保護知識產權,同時保證各知識產權同盟間的行政合作。
根據公約,該組織的主要任務和職權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在促進全世界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方面,鼓勵締結新的國際條約,協(xié)調各國的立法,給予發(fā)展中國家以法律、技術援助,搜集并傳播情報,以及辦理國際注冊或成員國間的其他行政合作事宜。
(2)在各知識產權同盟的行政合作方面,該組織將各同盟的行政工作集中于日內瓦國際局。
該組織已成為知識產權方面的十幾個同盟的行政執(zhí)行機構。
(3)對發(fā)展中國家就技術轉讓、立法等方面進行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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