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簽訂合同前,進口商應當注意我國法律法規(guī)對進口商品的安全、衛(wèi)生、檢驗檢疫等方面的規(guī)定,還要了解擬進口商品品質規(guī)格及檢驗標準的真實含義,防止因為模糊不清而造成損失。
(2)進口商應當調查或者實地考察賣方的生產技術水平或者供貨的可能性,然后再制定進口商品的品質條件。
(3)根據產品特性,合理選擇各種表示品質的方法。
在實際業(yè)務中,應視商品的特性選用表示商品品質的方法。
一般來說,凡是能用科學的指標說明品質的商品,可憑規(guī)格、等級或標準買賣;有些難以規(guī)格化和標準化的商品,或者用文字無法描述的商品,如工藝品,可憑樣品買賣;某些品質好,并具有一定特色的名優(yōu)產品,可憑商標或品牌買賣;某些性能復雜的機器和儀器,可憑說明書或圖樣買賣;凡具有地方風味和特色的產品,可憑產地名買賣。
凡可用一種方法把品質要求表達清楚的,就不要采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訂得過于煩瑣只會加大賣方的顧慮,加大生產或交貨的困難。
(4)切合實際,本著實事求是的態(tài)度,根據實際需要規(guī)定品質條款,防止約定的品質條件不符合要求,給生產或交貨造成困難。
(5)力求品質條款明確、具體,避免采用“大約”“左右”“合理誤差”等含糊字眼,以免引起爭議。
(6)品質條款應符合有關國家或者相關國際組織的標準,不能與其沖突和偏差太多,以提高產品的行業(yè)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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